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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吉栋副教授讲述数据交易法的基本问题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22        阅读量:

11月18日晚,bat365在线平台数字法治青年大讲堂第三讲于线上顺利举办。同济大学bat365中文官方网站陈吉栋副教授作为本次讲堂的主讲嘉宾,以“数据交易法的基本问题”为题作了一场精彩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bat365在线平台助理研究员何晓斌博士主持,东南大学bat365中文官方网站副研究员徐珉川博士、郑州大学bat365中文官方网站讲师李晓楠博士、文康律师事务所数据合规中心负责人马清泉律师、bat365在线平台副研究员宋保振博士、bat365在线平台博士研究生刘一泽担任讲座与谈人,线上参会师生100余人。



讲座伊始,陈吉栋以数据交易的特点与主要交易方式为铺垫,明确本次讲座的数据交易为实然意义上的数据交易,并以问题导入的方式展开讲述。首先,陈吉栋对数据交易的法律基础进行了介绍。具体介绍了数据交易的法律规范基础和政策文件规范基础。指出了《数据安全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数据交易并且着眼于风险防范的鲜明立法特征。通过介绍数据交易的有关政策文件,陈吉栋提出了数据交易应在数据市场的整体背景下进行讨论的观点。其次,陈吉栋对数据交易中的“数据”概念进行了具体介绍。从概念区分和分类情况的角度出发,对如何认识数据予以阐释。陈吉栋根据《民法典》第127条和《数据安全法》第3条对数据和信息的概念进行了区分,以反思批判的方式介绍了学术界和实务界中都较为认可的数据分类。再次,陈吉栋从规范分析的角度对何为个人数据进行了介绍。他强调,去标识化和匿名化为判断个人数据的两大标准,并且以此标准可以区分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



随后,陈吉栋从种类和相近概念辨析的角度介绍了何为数据资产,并具体阐述了数据资产与数据对象的关系、数据资产的构成要件等内容。他介绍,数据资产的概念界定较为模糊,结合民法典第127条的规定从数据资产的种类角度认知数据资产不失为一种方法。此外,他从概念联系的角度对数据资产与信息资产、数字资产和纯信息的关系进行了具体介绍,并最终得出数据资产的三个构成要件。另外,陈吉栋对数据交易主体相关理论进行了介绍。他选取了数据交易中间环节的主体之一——数据交易服务中介为对象,对数据交易的信任问题、上海数据交易所的建立和功能、数据交易所中的交易内容以及数据交易的价值链进行了具体讲解。最后,陈吉栋对数据权利配置问题和数据资产登记问题的现实状况进行了具体介绍,并提出了个人理论见解。

与谈环节,何晓斌对主讲嘉宾致以诚挚感谢,同意陈吉栋关于数据权确认问题的观点,并从公法角度进行了点评,认为陈吉栋既介绍了数据交易的成熟制度内容,也介绍了一些具有理论探讨的预留问题,具有很深的启发性。徐珉川认为,数据交易的基本问题难以在个别制度设计上得到解决,应在数据生产环节中制定数据交易的基本规则,营造更具持续性的交易规则。李晓楠认为,应明确数据交易的交易对象仍是数据本身,而不是原始数据或者推断类数据,数据权利应当是数据利用过程中的利用利益,而且数据交易不一定属于权属类变动。马清泉从实务角度出发,提出针对数据交易的信任危机,认为可以利用区块链作为技术支持,结合数字人民币建立数字身份,实现对数据主体的把握,解决数据交易的信任危机问题。宋保振充分肯定了研究数据交易问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认为数据交易的未来发展方向有三,即政府数据的开放共享、社会数据的有效运用、数据的安全整合和保护。其认为在数据资产的评估和计算等方面,数据交易所应与国资所等机构展开合作实现数据交易和数据分配。刘一泽认为法学研究应更多关注实践,从数据安全的角度进行考量,其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具有市场安全保护价值,还具有个人信息保护权利领域权威性价值。最后,陈吉栋对各位与谈人提出的问题作出了回应和总结。



主讲人简介:陈吉栋,同济大学bat365中文官方网站副教授,美国爱荷华大学访问学者,上海市浦江学者,硕士生导师。兼任上海市数据交易专家委员会委员、《世界人工智能法治蓝皮书》编辑部副主任、上海市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研究领域为数据信息与人工智能法、民法、土地法等。主持参与国家和省部级各类项目20余项,在《东方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当代法学》等发表论著50余篇。


文 | 刘平

图 | 张书源

审核 | 董雪梅 郑智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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